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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安丰高级中学章程
( 2023年3月4日第十一届教代会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新时代学校发展需要,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校名全称为“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办学地址:淮南市寿县安丰镇西街。学校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校隶属于寿县教育体育局,高中修业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负责学校业务和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对学生高中三年负责,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学校育人目标:在开放的教育中培养现代人,在民主的教育中培养自主人,在和谐的教育中培养健康人。
第七条 学校中长发展目标:把学校建设成一所管理规范现代、文化氛围浓厚、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优良,与省级示范高中相匹配的市域内品牌学校。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载物、知行合一;校风:理想、勤奋、文明、尊师、守纪、敬业、乐群;学风:勤奋、好学、刻苦、求真;教风:严谨、扎实、求活、创新。
第九条 学校校歌:《感恩安中》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中共寿县教体局安丰高中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寿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设副书记2名,设委员4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充分保证党组织日常活动的开展,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共寿县教体局安丰高中总支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六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团委等内设机构和年级部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校办、政教处、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 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监督学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各项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领导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坚持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开展“三会一课”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学校党政领导的工作分工以及中层干部及教师的聘任解聘,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 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教育党员和群众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为民务实,清正廉洁,坚决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遵照“八项规定”要求,自觉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 领导学校的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工作,做好校内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各项领导干部管理制度,依法办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开阔办学视野,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明确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构建具有前瞻性的新时代学校发展规划,清晰学校发展方向和重大发展项目,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种规章制度。
(三)带好行政班子,以身作则,严格管理,发挥全体干部的整体作用和示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大家和谐共事、共谋发展。
(四)充分尊重教职工法定权利,关心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督促教职工履行法定义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坚持校务公开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五)加强人事管理工作,严把进人关。严格业务管理,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积极创造教师进修机会,提高教师队伍的创新意识和整体业务素质,牢固树立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发展生命线的思想。
(六)明确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分工、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认定评价等工作。明晰各岗位工作职责,规范各层级、各部门工作程序。
(七)承担好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和新课程改革,领导好学校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提高学校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抓好招生录取工作,努力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八)致力于德育队伍、师德师风和良好校风的建设,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学习品质。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和科技工作。
(九)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审批各项支出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认真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并执行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十)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严格执行基建修缮、设施设备等重点采购项目、出租和出借管理的有关规定。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好学校的国有资产,并保证不流失。
(十一)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安全防火、校园环境建设工作,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有效化解矛盾,保证学校的团结稳定。
(十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经常深入基层,及时高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带头树立正气,培养干部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十三)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定期向党组织和教代会通报、报告工作。积极支持党总支、工会、团委等党群组织和各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地开展活动。
(十四)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有效协调学校和上级机关、社会各界、各部门、各学校的关系并寻求有力的支持,不断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信任度,为学校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人事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要决策作出决议。
(二) 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检查校内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 讨论通过学校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奖惩办法、聘任教职工的条件和方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考核干部的制度,对校内中层以上干部提出奖罚和任免建议。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工会委员会可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开办好“教工之家”,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 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二) 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 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本年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 收集家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行交流,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五) 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六) 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要求并督促家长准时到会。
(七) 家长委员会产生办法:家长委员会成员由老师推荐、家长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从非毕业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副主任两名,每年级成员两名。委员会成员实行流动制,学生毕业,家长退出;新生入学,推选新成员。
第四章 职能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党办、校办、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校视编制变化和工作需要,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办、校办负责党内、党外内外协调、宣传报道、接待通联、信访来访、文书档案、劳动人事、教职工考勤等对口工作。
(二)政教处负责德育、德育科研、计划生育、体育卫生、班主任管理并协调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三)教务处、教科室协同负责中学教学常规、科研课改、进修培训、教师评价、实验教学、教育技术、教材征订、书刊管理等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全校基本建设、维修保障、招标采购、备品耗材、资产财务、食堂监管、消防安全、保洁卫生、绿化美化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团委设书记1名,学生和教师委员若干名。政教处密切配合,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注重团委对师生教育与管理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团委的主要职责:对学生会、广播站和社团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积极发展学生社团,支持学生研究性学习。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负责优秀共青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的评选和表彰工作。不断完善团的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各种团队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学生业余团校的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加强对校教工团支部指导,做好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落实选人、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教职工申请调离,须提前半年向校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总支批准后方可离职。对违反学校章程和有关规定的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解聘职称职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知悉学校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以生为本,终身学习,勤于教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其他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校本培训。学校提供培训、科研经费,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享受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逐步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提升班主任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按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享受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学年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评聘、工资晋升、实施奖惩等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岗位职责、校纪校规、合同约定,或者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学校正式录取并报到入学,或者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要求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和教师的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物质奖励和资助;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通过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持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认真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资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践行“五育并举”教育理念,支持成立各种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体育节和科技节、主题实践活动,将五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安全、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朴素思想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加强常规管理,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创新德育方法,形成具有本校特色和实效性的德育工作模式,培养良好班风和校风。
第五十一条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干部、班主任和教师的教育水平,分工负责、全员参与、协调一致,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员育人意识,塑造一支德才兼备的德育队伍。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由级部主任和政教处推荐,校长聘任。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管理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工作。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做好家长学校的建设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收学生家长财物,不讽刺、不挖苦、不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且学有所长,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的升旗仪式。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德育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开满体育课程,上好“两操”,控制学生近视新发率,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特色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设立卫生室,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日常卫生保健、组织学生教师体检,监督学校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饮水食物中毒。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对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开设心理课程和心理辅导讲座,培养学生健康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践行“三新”课改理念,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进新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大力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六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新课程改革方案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全体教师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学科或年级设立教研组,组长学校聘任。教务处要抓好备课反思、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检测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各教研组要把“增强课堂教学实效”和“教学生会学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完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建立教学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要求开展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各种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统计和分析工作,以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通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按照规定在新华书店等主渠道订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学生中兜售推销其他教学辅助资料和复习资料。
第六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以上,需经寿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集体补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影响本校教学秩序的社会活动。
第六十五条 提高学校网络、电教、实验、技术等设备和专用教室及场馆的使用效率,动员师生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和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支撑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教研组和备课组的建设,重视教学研究和反思,积极引导教师强化自我发展意识,遵循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注意发挥课堂内外整体功能。
第六十七条 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六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精选课堂检测和课后作业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分层训练,控制学生作业负担量。重点开发校本课程,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劳动技术课程,鼓励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
第六十九条 学校注重教研和科研的有机结合,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重视、支持和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保证必要的科研经费。鼓励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并积极撰写论文和总结,并进行科研课题尤其是校本课题研究,争做学者型教师。
第七十条 学校开设音乐欣赏课和美术欣赏课,提高师生的艺术修养。
第八章 资产财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和建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后勤人员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舍、设备和场地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校舍定期维修,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三条 发现侵占本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情况,学校有权立即制止。如侵权者一意孤行,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寿县财政提供,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学校依法向上级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上级财务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加强校产校舍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建立校产置办、领用调拨、保管维修、报损报废、损坏赔偿等制度。
第七十七条 大宗消费实行集体采购和工程招标制,精打细算,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效益。及时高效地进行学校物品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加强对各馆室的管理,做到勤俭节约、降低消耗、节约能源。
第七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学仪器、技术设备、图书档案、文体器材、安全卫生等设施设备的核销补充制度,保证设备完好率。加强档案建设,督促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七十九条 学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负责校园整体规划,创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打造“平安校园、书香校园、数字校园、生态校园、文明校园、人文校园”。
第八十条 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学校建筑的建设和改造、校园景观的构思和设计,能展现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风格。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努力做好校园绿化、净化、美化和亮化工程,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给师生创造施展才华的机会。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十二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防火、防盗、防电、防水、防中毒、防污染,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校园内禁止吸烟。
第八十三条 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设施,尤其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领导带班制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教学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要采取妥善的预防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九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聘请专家、学者、社会公益人士担任法制副校长、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校外素质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合适的学生家长组建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密切家校关系,协助开展学生德育、安全健康、减负增效、矛盾化解等工作。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托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艺术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家校联合开展教育,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历届校友的沟通联系,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若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党总支。
202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