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信息:
第一条 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为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淮南市2016年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和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二)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资助资金是政府业务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助学资金。
第四条 管理模式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发放;校内资助资金实行统一计提、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管理模式;社会资助资金由学校统筹管理,结合捐赠者意愿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管理
(一)校内资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在每学期取得事业性收入的同时由校财务部门按照3.2%比例计提,做到“足额提取、收支平衡、专项列支,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校财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9月分两次按照预算将校内资助资金上转至市学生资助中心账户,保障校内资助顺利实施。
(三)严格界定学生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资助资金支出,必须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第六条 受助对象和标准
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困难的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困难学生。
(二)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范围如下:
1.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助学金支出;
2.已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学费交纳仍然有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7.对孤儿、残疾学生的免学费、生活补助等;
8.寄宿困难学生住宿费、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三)社会资助资金结合捐赠者意愿学校统筹安排受助对象。
第七条 受助对象确认程序
受助对象确认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贫困学生都可以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制定《受助对象确认评定办法》。各班级依据《受助对象确认评定办法》确认受助对象,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审核、领导小组审批,校内公示,“三级评议”、“两公示”程序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和社会资助。
第八条 受助对象确认时间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学期发放。校内资助原则上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分学期资助;社会资助根据捐赠情况确定。学校根据各班级申请资助情况,提出各类资助项目受助人数和资助资金分配方案。每年9月份完成各类资助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办理资助卡
学校集中为新增受助对象办理资助卡,学校集中发放资助卡,建立资助卡发放签领档案。严格落实“本人持卡、本人激活、本人挂失、本人补卡”的规定。10月份完成资助卡办理工作。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受助名单确认后,学校分别于5月、12月初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助学金发放申请报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建立国家助学金发放确认制度,建立签领档案。在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前,资助中心应与班级核对受助人数,及时注销流失学生受助资格。
(二)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学校分别于4月、10月初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校内资助资金发放申请报告,申请发放校内资助资金,学校建立校内资助资金发放确认制度,建立签领档案。
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形式:校内资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特殊情况经市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可发放现金,并现场发放,学生签领,除受助学生家长外不得代领。
(三)社会资助资金发放,结合捐赠者的意愿发放,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一条 资料档案建设
学校财务部门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类资助资金管理档案。资助档案分受助对象评议过程材料、校内事业收入明细、资助资金收支明细及各项资助收支凭证。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及处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将追回资助资金,取消受助资格,给予校纪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资助资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资金的行为,由学校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和市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